广东万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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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赔偿新标准:每日24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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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17-02-13
201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0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2016年5月16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新标准执行。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2016年5月16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