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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17-12-23
阅读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1月20日、12月4日公布了总计79件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本文汲取部分案例中的“典型意义”,经提炼、总结,以实务问答的编写方式,整理成相应的裁判规则,供您在司法实践中参照适用。
1、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解答】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2、夫妻一方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时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是否应予支持?
【解答】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免除某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该约定是否有效?如无效,应如何处理父母的赡养问题?
【解答】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得因任何原因而免除。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某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应属无效约定。
4、未成年人子女的父母订立抚养协议,约定一方迟延给付抚养费应支付违约金的,该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解答】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支持。
5、父母双方离婚后,在短时间内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案件,应如何把握裁判原则?
【解答】应遵循的总的原则是:从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在原有离婚协议或裁判的基础上,妥善处理探望及抚养费问题,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融洽、和睦的氛围,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6、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大额子女抚养费用的,是否应予支持?
【解答】首先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
7、离婚时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在离婚后以对方隐瞒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诉请涉案财产全部归自己所有的,是否应予支持?
【解答】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对于隐匿财产的一方依法应少分,但对于另一方要求涉案财产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也不应支持。
8、子女能否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以及自己没有工作等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义务?
【解答】不能。
9、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并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的,是否应予支持?
【解答】应予支持。
10、离婚时,一方以双方没有共同生活为由请求返还彩礼的,应如何确定具体的返还彩礼数额?
【解答】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彩礼应返还多少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规定,一般是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还有双方的过错确定。
11、对于老年夫妻离婚案件,应如何掌握裁判原则?
【解答】慎重审核老年夫妻离婚案件。
12、在婚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支付抚养费?如何确定此类案件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数额?
【解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
13、子女能否以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解答】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14、离婚后,一方能否以对方未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为由,拒绝对方探望未成年子女?
【解答】不能。
15、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诉请他人返还该财产的,应如何处理?
【解答】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另一方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全部返还该财产。
16、审理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应把握哪些基本原则?
【解答】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17、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或两年以上的离婚案件,如何判断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解答】从婚后感情来看,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矛盾较多,因此二人的感情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并逐年恶化;从夫妻关系的现状来看,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或两年以上,且该期间很少接触;从一方的离婚决心来看,一方不止一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且法院试图调解和好均失败。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双方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列举的应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中的“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规定,应当准予离婚。
18、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子女以享有继承权为由,侵占原夫妻共同财产的,如何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占有回复请求权?
【解答】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占有物。
19、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后,受害人如何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部分,受害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解答】受害人依据规定请求保护人身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于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部分,受害人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0、双方签订彩礼返还协议后并未办理离婚登记的,如何认定该彩礼返还协议的效力?
【解答】对于签订协议后双方即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该协议成立并生效,协议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但在签订协议后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下,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1、离婚协议约定一方负担子女上大学的学费、生活费和结婚费用的,该约定是否有效?
【解答】离婚协议约定一方负担子女上大学的学费、生活费和结婚费用的,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夫妻一方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向子女支付大学期间必要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的民事责任。
22、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离婚,对方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及返还抚养无血缘关系的子女的费用,应否支持?
【解答】应当支持。
2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不尽扶养义务,另一方起诉要求给付扶养费用的,是否应予支持?
【解答】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不尽扶养义务,另一方起诉要求给付扶养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24、赡养协议的成立、生效及其解除需具备哪些条件?
【解答】赡养义务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因其涉及最基本的身份血缘关系和基本的社会公德,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由赡养人随意解除。赡养义务不能以单方协议的形式予以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因父母的过错或其他原因而解除,父母能不辞辛苦抚育儿女长大成人,儿女也应不讲条件地照顾和赡养老人。
25、父母以没有能力抚养为由拒绝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是否应予支持?
【解答】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无论以任何理由,均不能拒绝履行义务。
26、伪造身份信息与他人登记结婚后,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一方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如何处理?
【解答】伪造身份信息与他人登记结婚后,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一方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时,法院应准予其离婚。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可以撤销婚姻登记的仅限于一方受胁迫结婚,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并不在可撤销登记的范围之列。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作为离婚纠纷立案受理;伪造身份信息一方在事情败露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因缺乏调解基础,法院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
27、审理探望权纠纷案件,应把握哪些基本原则?
【解答】法院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考虑,探望的方式亦应灵活多样,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法院的有效执行。
28、抚养费标准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后,是否能随物价上涨而提高?
【解答】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
29、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人能否要求被收养人支付生活费、教育费补偿金?
【解答】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30、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应予返还?
【解答】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
在审判实践中,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且给付彩礼一方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所以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不应支持。
31、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等类似“保婚”条款,是否有效?
【解答】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等类似“保婚”条款,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3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否能代其提起离婚诉讼?
【解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可能会因疾病或外力损伤而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一般人的离婚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但对于这一类特殊的人群,他们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人。在离婚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其第一顺序监护人系配偶,如果纠结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会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配偶侵犯时,只要配偶不提出离婚,则其永远也离不了婚。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应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